摘 要
婚姻家庭是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也是人类社会稳定的基础。党的二十大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做出重要战略部署,农村婚姻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一部分,是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必要支撑。本文以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W镇为例,简要概述W镇当前的婚姻现状、并从社会学的视角来对该农村婚姻现状进行分析,以盘锦市盘山县法院W法庭近三年来审理案件为样本,通过研判分析审判数据,从法学理论视角来对当下农村婚姻现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以期能为完善我国当前的农村婚姻制度提供新思路。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盘山县W镇地理情况与婚姻状况,第二部分对盘山县W镇的婚姻状况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在盘山县W镇婚姻状况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农村的适用情况,对我国农村婚姻的提出完善的法律意见。
(张迪,男,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吴家人民法庭、五级法官助理,18304272650)
关键词:乡村振兴 农村婚姻 法律对策
一、导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始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对乡村振兴工作作为战略部署进行了深刻论述,我国约有6亿农民,农村人口基数相对较大,农业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三农问题也成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议题,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实现农村社会稳定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农村婚姻是构成农村社会的基础一环,农村婚姻不仅涉及到夫妻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也是乡村乡貌精神文明的体现,因此维持农村婚姻稳定对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本文通过当地实证调查,以该实证调查结果为基础,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新《民法典》在该镇的适用情况,以期对现行法律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本次实证调研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文献分析法:通过查阅有关农村婚姻制度的先行文献,了解当前我国对于农村婚姻制度的研究现状,并汇总整理成相关文献。
实地调研法:明确调研目的,通过实地走访盘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及W镇镇政府,了解该地当前的农村婚姻现状,汇总形成相应的调研报告。
归纳总结法:通过盘山县法院W法庭近三年来婚姻家庭审理案件,对W镇婚姻现状进行分析,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推导出一般农村婚姻现状,从而提出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对策。
二、W镇地理情况与婚姻现状
(一)W镇地理情况
盘山县w镇位于盘山县东南部,行政区域面积40.84平方千米,下辖1个社区、8个行政村,W镇总人口数11381人,其中男性5705人,女性5676人(截止2018年),201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4273元,盘山县农民人均纯收入10500万元,W镇农民人均纯收入7000元,主要支柱产业为水稻种植业、河蟹养殖产业、以生猪养殖为主的畜牧业。
当前我国农村正处于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农村产业是农村经济的重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盘山县W镇抓住产业振兴重中之重,招商引资多措并举,通过与盘锦禾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韩国大金食品公司等企业“合作经营”的方式,壮大集体经济,激活农村集体经济,近年,W镇与外界的沟通不断加强,村民的生活方式也在发生改变,受到传统思想与外来文化的双重影响,是一个正处于传统与现代转型期的典型辽西小镇。
(二)W镇婚姻现状
为更充分了解W镇婚姻现状,笔者查阅了盘山县法院W法庭近三年的民事案件,2021年-2023年W法庭共受理案件数1480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722件,占民事案件48.78%,722件案件中除离婚纠纷外,变更抚养关系4件、抚养费纠纷6件、探望权纠纷2件、
离婚后财产纠纷3件。婚姻家庭案件结案方式大致分为判决、调解、撤诉三种方式,其中判决252件、调解298件、撤诉157件,判决结案的案件中准予离婚115件,占判决结案的45.63%,判决不准予离婚137件,占判决结案的54.36%。
在252件离婚纠纷案件的判决中,结合当事人的起诉状与判决文书,笔者总结离婚原因如下:
离婚原因 | 案件数量 | 离婚原因 | 案件数量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19 | 赌博、吸毒等恶习 | 11 |
性格不合 | 162 | 被告服刑、羁押 | 6 |
分居满两年以上 | 34 | 外出打工 | 3 |
家庭暴力 | 15 | 其他原因 | 2 |
总计 | 252 |
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编.中国县域统计年鉴·2019(乡镇卷)[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20.05.124.
此处的离婚原因并非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离婚的事由,是法院采信当事人的离婚理由,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离婚。
W镇农民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除法定离婚事由以外,性格不合是近三年诉讼离婚的最多的原因,相比于以往过去“婚都结完了凑合过吧”、“为了孩子忍一忍”等传统的思想观念,性格不合、无法忍受对方脾气等导致离婚的诉讼占据主要原因,由此可以看出,随着经济、城市化进程发展,女性地位的逐步提高,中国农村的婚姻观念也在发生变化,相比于过去为了家庭和孩子顾全大局选择隐忍的局面,现在的农村婚姻也更加注重婚姻感情的基础,更加注重个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这种变化反映了社会的进步与人们思想观念的解放,对于多数人来说是否选择离婚是根据自身的感情需要和个人意志来决定的,婚姻并不是束缚自己身上的一道枷锁。
三、W镇婚姻现状分析
(一)W镇农村男性择偶存在困境
W镇地处辽西内陆地区,早期经济相对其他乡镇不太发达,“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为了传宗接代、家里提供更多劳动力,家家基本都育有一个儿子,导致男性的数量一直高居不下。女性在农村婚恋市场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可以选择自己配偶,相对于男性自主择偶的机会更大。目前农村婚恋市场属于女性为主导,自主挑选男性作为配偶的局面。
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开放,近些年W镇的家庭生育观念也有了些改变,相比以往“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观念,一些农村家庭更希望生育女儿,大家普遍认为女儿天生细心,更容易孝顺父母。此外,女性在婚恋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近些年社会进步且自由婚恋的思想进一步得到解放,与过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相比,女性在选择配偶时,往往更加注重自己的主观感受,不在把婚姻当做人生的必经阶段。与男性结婚娶妻相比,女性结婚嫁人的成本也远远低于男性,这也是造成农村男性单身率逐年增加的原因之一。
(二)W镇农村婚姻成本逐年增加
在农村,孩子结婚是人生一件大事,也是父母的一大重要使命,不仅关系到孩子后半生幸福的问题,也关系到两家的情谊关系。因此,父母往往从生育完孩子后,就开始早早为孩子以后婚姻做准备。为更好突出本章节主旨,笔者主要从男方家庭的角度来进行论述。
1.城里买房
过去在W镇结婚买房,根据宅基地的结构样式,东厢房则由父母长辈居住,往往把西厢房作为新婚夫妇的婚房,或者在村里购买别人家的宅基地,留出一间房就可以算作婚房,由于城市的教育、医疗、住房条件往往优越于农村,为了自己和孩子更好地发展,年轻人逐渐选择在城里安家落户,因此在县城里买房成为了优先考虑的事情。盘山县城的楼房,贵的则6000元/㎡左右,便宜的也在3000元/㎡左右,考虑到后续装修、添置家具等5-10万支出,而对于农民家庭年收入5-6万来说,购买一套80㎡的楼房也要自己努力7-8年才可以买下婚房,没有房子就娶不到媳妇,女方相亲时也会以是否在城里购房作为考虑条件之一,镇里的年轻男性为了攒够婚房钱,多数选择年轻时去发达城市打工2-3年,攒够婚房的首付款并贷款买房,婚后按月还购房贷款,对于年轻男性来说在县城内买婚房是一笔不小的支出,结婚后偿还房贷的压力也一定程度上造成年轻人经济上的困难。此外,也有夫妻二人在结婚后,继续选择在大城市打工,购买的城里的楼房往往成为无人居住的闲置状态。
2.高价彩礼
除婚房外,高价彩礼问题也是导致农村婚姻成本逐年增加的一个原因,相比于早期的农村婚礼流行“三转一响”(自行车、缝纫机、手表和收音机)等贵重物件来充当彩礼,随着经济的发展,近些年这些大物件早已被现金所替代,彩礼给不给、给多少,不仅关系到男方对婚姻的重视程度,也关系到两家在当地的排场与面子。笔者通过实地走访调查W镇100名村民,其中有70%的农民认为彩礼3-5万元区间比较合理,30%的农民认为彩礼5-8万元区间比较合理,然而当前实际中W镇彩礼价格为8-10万元左右,2019年P县农民人均纯收入10500万元,W镇农民人均纯收入7000元,W镇经济发展水平远低于本县的平均标准,对于当地的农民来说,给付彩礼这一项就占据了当地婚姻成本的重要支出。
彩礼问题间接影响婚姻的质量,近些年来围绕给付彩礼问题产生的纠纷逐年上升,男女双方离婚后,多数会因为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而产生纠纷,甚至因为要求给付返还的彩礼从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前文所述,目前农村婚姻市场存在男性寻找配偶困难的现象,面对本地高额彩礼的诱惑,女方骗取男方彩礼一跑了之的现象屡见不鲜,彩礼的给付往往也加剧了男方家庭经济上的贫困,有些家庭甚至从亲戚朋友处借钱给男方作为彩礼,从而给农民造成一定的债务负担。
3.嫁妆归属
嫁妆往往伴随着彩礼而产生,作为婚礼不可缺少的一环,二者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嫁妆是指女方从娘家带过来的东西,嫁妆一般包括陪嫁箱、床上用品、珠宝首饰、汽车等。与彩礼不同,W镇对女方嫁妆的要求没有固定的期望值,家庭经济条件好的,往往会陪嫁男方彩礼数额等值或者大于的金钱或者物件,家庭条件差的,象征性地陪嫁点。
在W派出法庭审理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多数情况下,嫁妆往往被视为父母对女方婚前的个人赠与,从而被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在实际生活中,婚后女方父母出资嫁妆,并没有明确嫁妆只赠与给女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被当作赠与给夫妻,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况也很多。
(三)W镇农村离婚纠纷复杂多样
目前,我国离婚的方式分为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关于诉讼离婚,过去的做法是,W镇村民大部分认为离婚闹到法院去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相比于去法院诉讼离婚,多数人更愿意选择协议离婚,双方来到村委会在村干部的见证下,处理好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就算协商完成达成离婚协议,就可以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这种方法看似很方便,实践中由于村民的法律素养低,分割夫妻财产时考虑析产问题不全面,碍于男方的强势地位,妇女和孩子的权益往往受到侵犯,比如,离婚后如何界定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如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等等。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往往受到阻碍难以实施,考虑离婚后的经济抚养能力,孩子往往跟随男方家庭生活,如果孩子归男方抚养,实践中女方及家人想见孩子一面是很困难的,这样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也得到改变,相比于过去的因为面子问题而选择去协议离婚,现在的农村离婚如果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往往选择去法院诉讼的方式,从W法庭近三年来受理的离婚诉讼纠纷逐年增加可以印证。近几年,由于孩子成家立业,孩子已经成年,人到中年且已经尽到抚养义务,无法忍受与原配偶继续生活,出现女方主动选择诉讼结束婚姻的案件的现象。
四、完善农村婚姻法律意见
(一)加强普法宣传,深化妇女儿童维权保护机制
目前,在广大农村中“男尊女卑”的思想仍然存在,妇女和儿童在婚姻家庭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协议离婚中妇女和儿童的权益难以获得保障。我国诸多法律围绕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方面规定了相关的法律权益。比如,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也对妇女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男女平等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可见,我国从立法层面上赋予了对妇女和儿童权益保障,但从实际上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中,妇女儿童的法律意识往往比较浅显,法律意识的模糊造成发生在自身的违法成本较低,妇女儿童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知道如何救济,特别是在协议离婚时,女方往往处于一种被动状态,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问题时难以保障自身应得的合法权益。
笔者建议,派出法庭可以充分利用地处农村的地缘优势,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并联合当地司法所、派出所开展“庭所联动”加强农村普法宣传工作,通过发放普法宣传小册子、进村悬挂普法横幅、开展巡回审判警示工作,在农贸市场、田间地头、乡村文化广场等地,设置法律服务咨询点,在对农村婚姻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的同时,着重加强宣传对妇女儿童在婚姻中的权益保障,从而使妇女提高自身权益意识,在离婚析产时知法、懂法、用法,从而维护自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同时,派出法庭可启动“法庭+村委会”联调联动对接机制,各村委会妇女主任兼职联络员工作,对于村民协议离婚的案件,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派出法庭法官可提供在线离婚问题咨询、离婚纠纷化解指导等服务,对于疑难复杂的婚姻家庭纠纷,必要时引导当事人来法庭立案起诉,从司法层面切实保障妇女和儿童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二)推动溯源治理,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深化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溯源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考虑到农村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熟人社会,和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维系农村社会秩序稳定发展的前提,农村人普遍具有厌诉的心理,为确保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隐私性,保护当事人双方的良好声誉与名望,笔者建议在各农村成立婚姻家庭纠纷委员会,邀请本村懂政治、晓法律、通人情的退休党员干部、老乡贤、知识分子等作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加入到农村婚姻家庭纠纷委员会中来,针对轻微的婚姻家事纠纷,比如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照顾无过错方责任等,通过释法、明理、调解等方式,了解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源头,“以法育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此来化解群众婚姻家庭纠纷。对于久调解无果的纠纷,建议当事人及时立案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法院可针对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特殊性,利用智慧法院系统搭建农村婚姻家庭纠纷信息化平台,实现网上咨询、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网上庭审“一站式”诉讼服务,使村民足不出户就可以实现高效、便民化解农村婚姻家庭纠纷。
(三)规范婚姻习俗,完善农村婚俗改革倡导机制
婚姻是建立在双方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良好的婚姻习俗也是乡风乡貌的文明体现。近些年,恶俗婚闹现象、高价酒席、天价彩礼等婚俗陋习逐渐愈演愈烈,笔者建议各地民政部门可以联合妇联、文明办等相关部门,发出提倡新时代的婚姻文明倡导,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成立婚俗改革试点地区,颁布富有地区特色的婚姻改革指导意见,比如提倡旅游婚礼、集体婚礼、绿色婚礼等新式婚礼方式,提倡随礼有度的精神并建议随礼金额,对于恶俗婚闹、铺张浪费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深化整治监管婚庆市场,强化婚庆行业协会自律,对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费用等,确保婚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广大党员干部应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对于违规操办婚嫁事宜的人员加强监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纪检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婚姻陋习也不是一朝一夕就形成的,政府部门应运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媒体对新式婚礼进行宣传报道,以此来推进婚俗改革,营造一种良好的移风易俗社会氛围。
(四)出台司法解释,适时修改婚姻家庭立法制度
现行民法典通过把婚姻家庭独立成篇,并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对婚姻家庭关系起到了规范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也发生了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又出现了新的问题,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婚姻家庭法律的相关立法,使其更贴近实际生活的发展,并对处理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1.比如关于“彩礼”的一系列规定,关于返还彩礼的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关于如何界定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标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当地生活经济发展水平或者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判断是否因为给付彩礼使的给付人生活陷入困难,以此来作为参考。2.关于彩礼的定义应作扩大解释。当前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彩礼没有明确的定义,通说观点认为,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绝大多数人认为彩礼仅包括金钱,笔者认为对于彩礼的定义应采取扩大解释,即不应仅仅局限于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予女方的金钱,应扩大相应的彩礼范围解释,如包括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女方的金银首饰、汽车等,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基于互相尊重、自由平等的原则,可以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利益,也符合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立法原则。3.关于离婚救济中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离婚的救济力度,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把一方的家务劳动付出作为离婚补偿,但对于补偿的标准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双方的婚姻存续期间、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家务劳动给付方的给付条件,从而为因离婚导致经济困难的一方以合理补偿,保障其离婚后权益,更好地体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男女平等原则。
五、结语
“死生契阔,与子相悦”,塑造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幸福与否,也与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在党中央全面建立农业强国,推进乡村振兴的部署决策下,妥善化解农村婚姻纠纷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旨在以盘山县W镇的婚姻现状为切入点,对我国农村婚姻家庭纠纷进行分析,引导广大村民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切实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健全婚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化解当前农村婚姻纠纷的有效方法,当前,我国农村正处于转型时期,农村婚姻市场也处于面临重大变革时期,进一步完善农村婚姻家庭制度,不仅有利于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也为更全面地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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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