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暖气阀门漏水,造成房主王某家中被水淹泡,导致家具、家电等损毁,而后王某一纸诉状将某热力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共计40950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房主王某,家住兴隆台区某小区,某热力有限公司负责该小区的冬季供暖。2023年1月6日上午8时左右,某物业公司告知王某因暖气阀门漏水,造成其家中被水淹泡。而后,王某急忙赶往家中,某热力有限公司也派维修及检测人员进行现场查看和拍照。经查,跑水原因系楼道供暖阀门内部损坏,致其无法起到阻断水流通行的作用,造成王某家中供暖管道漏水并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于是,王某一纸诉状将某热力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经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辽宁谦隆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2023年8月30日,辽宁谦隆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评估,评估值为37950元,鉴定费3000元。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热力公司作为供暖服务提供方,应对供暖设备损坏造成他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热力公司赔偿其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法院依据评估公司的评估结论,确认原告的损失为3795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鉴定费3000元具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热力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原告的大部分家具、家电并没有因为本案失去实际使用价值,应按修理、修复、清洁费用计算其财产损失的意见。法院认为,考虑到王某家中漏水严重,且浸泡其装修、家具以及电器等均为暖气水而非清水,电器进水后更易存在电路损坏的潜在风险,仅靠修理、修复、清洁难以保证物品使用效果,故被告热力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难以采信。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共计40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