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做生意资金紧张,郭某先后两次向朋友李某借款总计27万元。让李某没想到的是,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已过,可郭某却迟迟不肯还款,而后将其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郭某夫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68600元及利息。
据办案法官介绍,李某与郭某,是朋友关系,且非常要好。由于做生意资金紧张,郭某先后两次向李某借款,2013年左右借款200000元、2019年5月6日借款70000元。2019年5月6日,郭某出具借据一张,载明郭某与妻子杨某向李某借款270000元,归还日期为2022年5月6日。如果没按期限还款,郭某、杨某名下的产权一处(双台子区某小区12号楼1单元601室,123.84平方米)授权李某处理,还李某借款270000元。上述内容系打印体,郭某在借据尾部手写内容为如期还不上借款,自动搬离某小区住宅1单元601室;郭某夫妻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手印。还款期限已过,可郭某迟迟不肯还款,也没有搬离某小区,李某只好前去索要。在多次索款未果的情况下,李某一纸诉状将郭某夫妻诉至法院。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二被告分两次借款,其中70000元借款二被告予以认可,该借款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70000元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至今未偿还该笔借款已构成违约,但由于原告实际向二被告支付借款68600元,故该笔借款的本金应认定为68600元。关于其中200000元借款二被告不予认可,并提供了与原告母亲的录音欲证明该200000元为原告向案外人赵某某的投资款,但是该录音中原告母亲并没有对被告杨某所述的事实予以认可,二被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对此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且经调查,赵某某的集资诈骗的刑事判决书中也并没有提及原告为案件受害人及原告向案外人赵某某投资200000元的一事。本案中,即使200000元为原告给案外人赵某某的投资款,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投资款包含在了赵某某的犯罪数额中,故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金额为270000元的借据,其行为也应视为债权加入,即并存的债务承担,二被告应对2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原告有权向二被告主张偿还该笔借款。另虽二被告辩称其200000元的本金,已经基本还清,但二被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二被告在2019年5月6日又向原告出具总额为270000元的借据,该行为与二被告的陈述明显不符。综上,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2686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本案的逾期利息以本金268600元为基数,以2022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自2022年5月7日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另关于原告自认的200000元本金,二被告偿还过20000至30000元利息部分,因原告对于该利息的偿还时间及准确金额无法陈述清楚,因此该部分利息无法查清。同时又因对于2019年5月6日之前的利息,法院未予支持,因此原告自认的被告已偿还的20000至30000元利息,法院不在借款本息中予以扣除。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郭某、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686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以2022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自2022年5月7日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