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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因未能按约支付被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五日内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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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墨涵  发布时间:2024-02-18 16:30:16 打印 字号: | |


男子何某,因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手机款800元,被某手机店经营者郑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某手机店购买手机款800元。

几年前,男子郑某在双台子区开了一家手机店,经营某品牌手机和二手手机。2021年12月27日,老顾客何某来到手机店,相中了一部二手手机,双方约定作价1600元。何某承诺,手机款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郑某,何某将手机拿走后,未能按照约定支付郑某手机款。经郑某多次催要,何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先后三次向郑某支付手机款800元,尚欠800元至今未付。在多次索款未果的情况下,某手机店经营者郑某,一纸诉状将何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将手机交付被告,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价款。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剩余手机款800元,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某手机店购买手机款800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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