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陈某、于某,在短短两天时间内,采取单独或合伙作案共3起,专门盗窃他人外衣兜内手机。最终,陈某、于某均获刑,还被处罚金。
据办案法官介绍,陈某和于某,均为刑满释放人员,都罪行累累。1967年出生的陈某,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先后7次入狱服刑,刑期累计为10年;1966年出生的于某,因犯强奸罪、盗窃罪先后三次入狱服刑,刑期累计为6年4个月。2022年10月27日7时许,手头紧巴的陈某在某市场,趁被害人马某不备,将其手机盗走。当日14时许,陈某伙同于某,在某路边趁被害人窦某不备,将其放在外衣兜内手机盗走。次日11时许,陈某又伙同于某在某商厦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放在外衣兜内的手机盗走。2022年10月28日,陈某、于某因涉嫌盗窃罪分别被警方被刑拘,同年11月30日均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扒窃手段盗窃他人外衣兜内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于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于某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于某均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实施盗窃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陈某、于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等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的部分予以采纳。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