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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 犯交通肇事罪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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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墨涵  发布时间:2024-02-04 08:51:53 打印 字号: | |


高某驾车行驶时,与沿人行横道过马路的齐某相撞,造成齐某颅脑损伤住院,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最终,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2022年9月20日20时50分许,高某驾驶辽LY××××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沿人行横道过马路的被害人齐某相撞,造成齐某颅脑损伤住院,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高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2年12月1日,高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予补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双台子区司法局审前调查评估认为,高某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合社区矫正。2022年10月31日,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及人身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抚慰被害人家属的情绪,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高某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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