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孟某等四人先后7次盗窃他人的电动三轮车、2次盗窃他人的电瓶。作案时,他们分工明确,孟某、张某实施盗窃,刘某、曾某负责望风、销赃等。最终,孟某等四人均获刑,并被处罚金。
据办案法官介绍,2022年10月底至2023年3月,孟某、张某、刘某、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7次盗窃他人的电动三轮车、2次盗窃他人的电瓶。作案时,孟某、张某实施盗窃,刘某、曾某负责望风、销赃等,赃款均用于日常花销。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电瓶价值总计28590元。2023年3月31日,孟某等四人因涉嫌盗窃罪均被警方刑拘,同年4月28日均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张某、刘某、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孟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孟某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某和刘某积极实施盗窃行为,作用较大,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和曾某实施望风、销赃等行为,作用较小,系从犯。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孟某、张某、刘某、曾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积极预缴罚金等量刑情节,对四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曾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