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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趁人不备专门偷手机 惯偷获刑一年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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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硕 马颂佳  发布时间:2024-02-02 08:49:42 打印 字号: | |


男子孟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先后6次入狱服刑,刑满释放后又重操旧业,趁店主或顾客不备专门偷手机。最终,孟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男子孟某,出生于1982年,户籍地为海城,多年前来到盘锦,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2009年4月至2021年12月,孟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先后6次入狱服刑,刑期累计为14年3个月,直到2022年6月26日刑满释放。而后,孟某又重操旧业,先后在盘锦、鞍山流窜作案,趁店主或顾客不备,偷偷将其手机拿走,然后低价卖掉。2022年7月25日至2023年1月29日期间,孟某先后作案六次,获赃款1300元。2023年1月31日,孟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刑拘,同年3月9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多次盗窃,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退回部分赃物,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责令被告人孟某退赔被害人王某三百六十三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两千一百七十元,退赔被害人周某九百三十一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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