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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超速行驶未避让横过道路行人 造成行人死亡获刑一年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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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硕 马颂佳  发布时间:2024-02-01 08:48:01 打印 字号: | |


男子李某,驾车超速行驶时,因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造成行人当场死亡。最终,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据办案法官介绍,2022年12月20日7时36分许,李某驾驶辽L×B×××轻型厢式货车,行至向海大道向长岗南150米处时,与由西向东步行通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驾驶未投保道路交通事故强制险的车辆,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途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行人横过道路时临危处置不当,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是该起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某头颈及胸部损伤可导致其死亡,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损伤成伤特征;事故时,辽L×B×××轻型厢式货车前部右侧与行人身体右侧发生了接触;辽L×B×××轻型厢式货车行驶方向为由南向北,行人方向为由西向东;辽L×B×××轻型厢式货车行驶速度为79km/h。事故发生后,李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李某某家属丧葬费4万元。2021年8月23日,李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与刘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肇事车辆辽L×B×××轻型厢式货车,系李某与刘某于2021年12月贷款购置,登记在刘某名下,用于个体经营,该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因李某某死亡,给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丈夫王某某及两名子女)造成的经济损失为905257元,包括死亡赔偿金861020元、丧葬费44237元。2023年2月8日,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拘,同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应根据肇事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予以确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系夫妻关系,肇事车辆系二人用于个体经营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为该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及运行利益的归属者。被告人李某在从事运输经营途中交通肇事所产生的侵权之债,系基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而形成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但本案侵权之债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李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家属经济损失865257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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