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为他人网络犯罪违法所得资金提供支付结算的情况下,尚某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非法支付结算。在短短几天时间内,尚某获利5000元,用于个人日常花销。最终,尚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2022年5月20日至5月26日期间,尚某在明知为他人网络犯罪违法所得资金提供支付结算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非法支付结算,事后得款5000元用于个人日常花销。2022年7月4日,尚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警方刑拘,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个人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尚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尚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五千元,按照比例返还给容某等7名电信网络诈骗受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