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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玉米 俩贼均获缓刑还被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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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硕 马颂佳  发布时间:2024-01-21 11:03:41 打印 字号: | |


见村民刘某某家玉米没有收割,发财心切的钱某,采取单独或伙同刘某实施盗窃。在短短11天时间内,两人盗窃玉米价值为19140元,而后被警方抓获归案。最终,钱某、刘某均获缓刑,还被处罚金。

据办案法官介绍,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19日期间,钱某单独或伙同刘某,多次盗窃村民刘某某家玉米。在共同盗窃期间,钱某负责掰玉米,刘某负责运输,两人先将盗窃的玉米运到刘某家玉米地,然后再转移至刘某及钱某家中储存。同年10月19日19时许,警方将嫌疑人钱某抓获;次日,嫌疑人刘某经警方传唤后到案。两人盗窃所得玉米,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鉴定,案发时被盗玉米(脱谷),收购价格为每斤1.1元。钱某参与8次,盗窃玉米价值为13398元;刘某参与4次,盗窃玉米价值为5742元。2023年7月26日,钱某、刘某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悔罪。案发后,钱某、刘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损失,并获得谅解。经大洼区司法局审前调查,钱某、刘某符合社会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钱某作用主要,系主犯,被告人刘某作用次要,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罚。结合大洼区司法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钱某预缴罚金6000元、刘某预缴罚金2000元。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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