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柳某,醉酒后驾车肇事,造成行人李某当场死亡。最终,柳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
2023年2月25日下午,柳某与王某、陈某、李某某、曹某在某歌厅唱歌、饮酒,而后五人陆续离开。当日18时许,柳某酒后驾驶辽L×C×××由北向南行至库盘线247km+800m处时,与路面行人李某相撞,造成其当场死亡,而后柳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交管部门认定,柳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确保安全,肇事后驾车逃逸,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柳某在家属的陪同下来到事故现场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3年3月22日,柳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拘,同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柳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