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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伙同他人出资建黑工厂 因犯污染环境罪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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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继晨 娄丹  发布时间:2024-01-18 11:03:41 打印 字号: | |


李某伙同于某出资,建了一家没有任何手续的黑工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由于某联系王某等人处理,而后竟将工业废水偷偷倾倒至路边沟内,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最终,李某等五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法院判处一年十一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共判处罚金十三万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2021年10月,李某伙同于某出资,在某厂区内建立没有任何手续的黑工厂,然后由朋友刘某负责管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该厂产生的工业废水,由于某联系处理,经某污水处理厂检测,不能处理该工业废水。2021年12月,于某联系王某以每吨150元价格处理废水三次,然后王某以每吨120元(王某获利1200元)的价格联系吴某处理废水,吴某再以每吨100元(吴某获利800元)的价格联系刘某某(另案处理)处理废水,刘某某又联系徐某(另案处理)处理废水,最终徐某将废水倾倒至某村路边沟内。经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在某村路边沟内有三处倾倒点,污染面积约1150平方米。经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村路边沟内被倾倒不明液体,属于危险废物。盘锦世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于某等人通过刘某某和徐某排放污水3车共65吨,排放地点为某村附近。2022年3月12日22时许,吴某、王某先后被警方抓获;次日,于某被警方抓获。同年3月15日,刘某、李某来到辖区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于某、刘某、王某、吴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五名被告人作用主要,均为主犯。被告人王某、吴某作用相对小于李某、于某及刘某,可认定为作用较小的主犯。李某和刘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系自首,应从轻处罚;王某和吴某到案后能够如实陈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刘某、王某、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相关辩护人此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因于某举报的相关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并未查证属实,不符合立功的认定条件,于某及其辩护人此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相关被告人的手机,属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没收。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被告人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吴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未缴纳);被告人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一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吴某的违法所得八百元;扣押在案的于某1部黑色手机、1部紫色手机、刘某1部黑色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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