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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女儿申请保险理赔遭拒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十日内给付保险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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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静 李响  发布时间:2024-01-11 11:03:41 打印 字号: | |


多年前,张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保险,而后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其母亲张某某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款,却遭到拒绝。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保险理赔款3万元。

2007年6月27日,张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期间终身,交费期限20年,保费每年870元,受益人为张某某女儿张某。××终身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中载明,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第五项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2022年7月30日15时8分左右,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某无责任。同时,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但与此起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张某某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张某曾向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22年11月3日,某保险公司向张某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机动交通工具”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应按普通人理解和识别力判断,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保险公司的解释,即应解释为具有普通的机动车外观及动力和办理证照等准入审批义务的狭义的机动车。而案涉电动车的属性认定,即便是交管部门尚需要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才能确定。被保险人作为普通大众,对于其驾驶的电动车,按一般人理解为非机动车,符合社会普通人的理解和识别力判断。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欲将某种情形纳入免责范围应尽到提示及明确告知义务,以便投保人采取其他保障措施寻求保障。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明确告知驾驶电动三轮车致害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获得支持。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保险理赔款3万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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