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驾驶人吕某,驾车行至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直行的刘某驾驶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死亡、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吕某补偿刘某的四位家属损失12万元,并得到其谅解。最终,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获缓刑。
2023年6月8日14时28分,吕某驾驶辽PFV×××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海路毛家交通岗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驾驶的津C×C×××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吕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吕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原地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吕某与被害人刘某的家属达成补偿谅解协议,补偿刘某的四位家属损失12万元,并得到四位家属的谅解。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车行驶至路口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超速行驶,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害人超速行驶的情节已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予以评价,即被告人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负次要责任。故对该情节,法院不再另行评价。另,辩护人提供的手机页面截图,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吕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葫芦岛市连山区司法局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