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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先行赔付后索款遭拒 一纸诉状讨回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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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林 李响  发布时间:2024-01-08 11:03:41 打印 字号: | |


托运货物丢失后,某有限公司与委托人马某协商,让马某先行支付34000元,而后再由马某向某物流有限公司、某管理有限公司索要。让马某没想到的是,这两家公司拒绝给付赔偿款,只好将其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某物流有限公司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马某赔偿款34000元。

2021年6月1日,某管理有限公司(特许人)与某代理有限公司(被特许人)签订《××快运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一份,有效期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2021年6月30日,某管理有限公司(特许人)与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快运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一份,有效期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2021年10月25日,某有限公司委托马某,再由马某委托某物流有限公司,将数控机床主轴和电机各一件,从盘锦运往杭州某有限公司。马某支付运费90元,未对托运物进行保价,某物流有限公司的保底保价金额为600元。2021年10月29日,该货物到达杭州萧山一部时显示正在派件,便无后续物流信息。2021年12月11日,该货物申报仲裁遗失。因托运货物丢失,某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电机,花费34000元。经协商,该货款由马某先行支付给某有限公司。2022年3月31日,某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由马某代为某物流有限公司赔付电机价款34000元(马某已赔付完毕),再由马某向某物流有限公司、某管理有限公司追索该款。让马某没想到的是,某物流有限公司、某管理有限公司拒绝给付货款,只好将其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某有限公司通过原告委托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货物,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出具快运单据一份,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货物已丢失,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发票、支付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代某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电机花费34000元,已邮寄给杭州某有限公司,且原告取得了向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追索的权利,对原告要求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某管理有限公司追加某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在庭审中明确不要求某代理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被告某管理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快运特许经营(加盟)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合同另行主张权利。关于货物损失的数额,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损失、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丢失的货物在到达地的市场价格为34000元,故该货物损失为34000元。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马某赔偿款34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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