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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偷走两部手机获赃款四千六 获刑十一个月被处罚金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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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墨涵  发布时间:2024-01-05 11:03:41 打印 字号: | |


趁他人熟睡之际,孙某先后偷走两部手机,然后低价出售获赃款4600元。最终,孙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男子孙某,出生于1986年,家住瓦房店,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年龄不大的孙某,因犯盗窃罪先后三次入狱服刑,刑期累计为17年5个月,直到2023年3月2日刑满释放。而后,孙某来到盘锦打工,暂住在双台子区。2023年3月21日1时许,发财心切的孙某窜至某洗浴中心三楼休息大厅,趁被害人郝某、李某熟睡之际,将两部手机偷走。当日早8时许,孙某将偷来的两部手机低价出售,获赃款4600元。2023年3月22日,孙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刑拘,同年4月14日被执行逮捕。经双台子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价格认定,涉案两部手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23年3月21日)的二手市场价格合计为4890元。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为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被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未造成经济损失,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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