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时,房主吴某发现屋内一些设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且水费、燃气费欠款总计830元后,从租客李某已交的押金2000元中扣除,然后将剩余押金1170元退还给李某。而后,李某一纸诉状将吴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3月18日,李某(乙方)作为承租方与吴某(甲方)作为出租方,签订租房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某小区一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期为一年(从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租金为每年11500元、押金为2000元,乙方一次性付清。协议书中,约定乙方需妥善保管房屋及相关设施,因乙方不当使用造成设备损坏或损失,由乙方负责修缮和赔偿。随后,李某支付了房租及押金,并入住该房屋。退房时,吴某发现屋内一些设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且水费、燃气费均有欠款830元,而后将剩余押金1170元退还给李某。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吴某返还1530元(房屋押金2000元+代付电梯费700元-11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约定,原告需妥善保管房屋及相关设施,因原告不当使用造成设备损坏或损失,由原告负责修缮和赔偿。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原告租住房屋期间,屋内的设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且原告退租后,收到了被告退还的押金1170元,应视为双方对返还的押金协商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及代付电梯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