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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拖欠贷款本金余额等被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偿还本金、利息、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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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钱青华 李响  发布时间:2024-01-03 11:03:41 打印 字号: | |


借款人吴某,因拖欠某银行贷款本金余额113079.68元、利息15796.27元、罚息4637.72元,被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吴某十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截至2023年6月6日拖欠贷款本金余额113079.68元、利息15796.27元、罚息4637.72元,共计133513.67元。

2019年5月6日,某银行与吴某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吴某向某银行贷款125000元,用于购买坐落于某小区三期2#楼1单元603室、建筑面积为51.01平方米的房屋;贷款期限为120个月,实际放贷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2019年5月15日,某银行、吴某将上述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于2019年5月20日向吴某指定放款账户发放贷款125000元,并出具贷款借据。债务履行期间,吴某发生逾期还款行为,截至2022年6月6日,尚拖欠某银行贷款本金余额113079.68元、利息15796.27元、罚息4637.72元,共计133513.67元。于是,某银行一纸诉状将吴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及时足额发放了贷款,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现被告未依约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截至2023年6月6日拖欠原告贷款本金113079.6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借款利息及罚息的计算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应按照约定的计息方式支付原告上述借款的利息、罚息。被告以其名下位于某小区三期2#楼1单元603室、建筑面积为51.01平方米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抵押担保合法有效,现原告与被告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条件已成就,故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有的上述抵押房产在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截至2023年6月6日拖欠贷款本金余额113079.68元、利息15796.27元、罚息4637.72元,共计133513.67元,并自2023年6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计息方式支付利息、罚息;被告吴某不能如期偿还上述款项时,原告某银行有权就被告吴某所有的位于某小区三期2#楼1单元603室、建筑面积为51.01平方米的房屋,在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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