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案例评析
以案释法| 因未提交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鉴定结论 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分享到:
作者:娄丹 王丹  发布时间:2023-12-14 13:41:43 打印 字号: | |


车辆肇事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共计205444.02元,可某保险公司不服,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庭审中,某保险公司因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依据明显不足,且未提交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鉴定结论,法院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办案法官介绍,张某某与张某系父子关系,张某是辽L×××××车辆所有人。2021年5月23日08时许,张某驾车行至辽河南路辽石岗时,因操作不当与行人王某相撞,致王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当事人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无责任。当日,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38天,花掉医疗费76636.22元。而后,王某一纸诉状将驾驶人张某某、肇事车辆所有人张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管部门认定,当事人张某某负案涉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张某某作为案涉车辆使用人,应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张牟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免除被告张某某的赔偿责任。经查明,法院确认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 223444.02元,扣除被告某保险公司已赔付的 18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50 万元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5444.02 元。

2022年12月30日,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共计205444.02 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其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关于被上诉人伤残鉴定问题,鉴定系经公安部门委托作出,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依据明显不足,且未提交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鉴定结论,故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认定被上诉人王某的损失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39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宣教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