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急需资金,王某从朋友王某某处借款1万元,却迟迟不肯还款,而后被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万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王某与王某某系朋友关系,且关系要好。因急需资金,王某于2022年10月5日从王某某处借款1万元,并承诺月底偿还。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并未偿还借款,于2022年11月25日向王某某出具一份借条,并承诺还款日期为2022年11月5日。承诺还款日期已过,可王某仍不肯还款。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王某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10月5日就案涉借款本金1万元形成的民间借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将借款本金1万元支付给被告,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金1万元,故被告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抗辩的权利。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