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任某,从某银行贷款6万元,按月偿还25期贷款后未再还款,而后某保险公司代偿款。在索款未果的情况下,某保险公司将王某、任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任某、王某偿还代偿款20164.43元及利息,偿还保费11765.71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王某与任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9月25日,王某为某保险公司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以本人所有财产自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9年9月26日,任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某银行,保险内容为贷款6万元。同日,任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同日,某银行向任某发放了6万元贷款,而任某按月偿还25期贷款后未再还款。在索款未果的情况下,某保险公司将王某、任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任某未能履行还款责任的情况下履行了剩余贷款本息的代偿义务,由此取得了本案贷款剩余本息的债权,其诉求被告还款20164.43元,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求被告给付拖欠的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保费11765.71元,虽然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在保险期间结束前提前代偿了贷款,导致相应的担保义务提前结束。但在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中对保险费38505.96元有明确约定。故法院认为,本案保险费应为固定数额,系保险公司在为被告提供增信服务、担保措施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可能负担的风险后确定的保险费用,并将保费依据贷款期限36个月平均分配,计算每月保险费用为1069.61元。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拖欠的保费11765.71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的逾期还款行为导致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应依法从代偿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利息。原告诉求20164.43元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任某、王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就任某向某银行贷款6万元,向原告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以其本人所有财产自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系王某对本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可。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王某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任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任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某保险公司代偿款20164.43元及利息;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某保险公司保费11765.71元;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