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杨某,入住某小区后一直不缴纳电费,该小区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电费1323.50元。在多次催缴及在其房门上张贴欠费通知单,可杨某仍不交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只好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4月30日垫付的电费1323.50元。
2019年11月6日,男子杨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网签正式合同,购买某小区二期住宅一处。2020年4月23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业主签订入户通知书,杨某领取房屋钥匙并办理收房,收房当日物业公司安装电表,杨某所购房屋内所有用电设施,均由电表计算电量。2021年6月14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供电公司签订临时供用电合同,约定由供电公司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临时用电,由电力部门安装总电表并按总电表显示的用电量收取电费,电价为0.85元/度。合同签订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入单项电子式电能表,在各家住户安装分电表,以一户一表的方式,为小区业主计量用电量直至2022年5月3日某小区正式纳入国家电网供电,电价为0.50元/度(没有阶梯电价)。2022年4月30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最后一次抄表确认,截至2022年4月30日,杨某累计用电5403度,按照民用电收费标准0.50元/度计算,共计电费2521.2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缴纳电费1198元,尚欠电费1323.50元。2022年4月30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兴隆公证处申请对杨某房屋电能表数值进行保全证据公正,电表数值为5403度。截至2022年5月16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总电表读数,向供电公司缴纳了小区内的全部电费,即杨某应交电费1323.50元已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供电部门垫付。2020年9月份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次催缴及3次在杨某房屋入户门上张贴欠费通知单,可杨某仍不交费,只好诉至法院。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用电人(业主)使用电,开发商为其垫付电费至供电人处,继而主张业主支付垫付电费的纠纷。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得利人在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被告杨某作为电的实际使用人,未缴纳电费而获得了用电利益,原告利益受损失,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原告为其垫付电费1323.50元,利益受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电费1323.5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4月30日垫付的电费132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