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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欠承揽费不给被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三日内全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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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晓侠 刘墨涵  发布时间:2023-12-07 13:30:46 打印 字号: | |


超市经营者盛某,因欠黄某承揽费16200元被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盛某三日内给付原告黄某承揽费16200元。

男子黄某,家住双台子区,是一名个体户,经营广告牌匾制作。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某超市经营者盛某,陆续从黄某处定制牌匾、灯箱、车贴、写真布、发光字。经双方结算,共计产生费用22200元。于是,手头不宽绰的盛某,为黄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黄某22200元,全款于2023年5月1日前还清,期间分批次付款,以转账记录为证,如未按约定还清,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截至2023年6月1日,盛某陆续偿还黄某6000元,尚欠16200元未还。还款期限届满后,盛某未能按时偿还,黄某只好诉至法院。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故本案立案案由错误,法院在此予以更正。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牌匾、灯箱等制作业务,并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承揽费,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在业务结束后,为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可视为对原告所交付成果的认可,并确认承揽费共计22200元的事实。扣除被告已偿还的6000元,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剩余承揽费16200元,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黄某承揽费16200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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