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张某退休后,来到某有限公司打工,遭遇车祸后离职。而后,张某将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第二倍工资。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据办案法官介绍,2021年3月,女子张某退休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到某有限公司打工,主要为木器打磨,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以实际工作天数为准,依每月的加班或请假情况浮动。同年4月29日晚,张某遭遇车祸后,自某有限公司离职。2022年5月18日,张某就其与某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向相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却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后,张某一纸诉状将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予支付第二倍工资42000元。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原告张某出生于1971年3月25日,2021年3月25日为五十周岁并于当月办理退休手续,其自2021年3月26日之后继续接受被告某有限公司的雇佣,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故不能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于原告张某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要求被告某有限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予支付的第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