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饭店就餐时,朱某与食客杨某发生言语冲突,而后被饭店经营者王某劝开。结完账后,火气未消的朱某却在饭店附近等待杨某,待其出现后将其踹倒,并对其面部猛踢,造成其鼻骨等处骨折。最终,朱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出生于1989年的朱某,家住盘山县农村,曾是一名快递员。2019年10月29日至2022年7月,朱某因殴打他人、盗窃,先后四次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的处罚。2022年11月8日11时许,朱某在某饭店吃饭时,与食客杨某发生言语冲突,而后朱某欲上前殴打杨某,却被饭店经营者王某劝开。让杨某没想到的是,朱某结完账后没有回家,而是在饭店附近等待他。当日13时30分左右,杨某从某饭店出来后没走多远,却被火气未消的朱某踹倒,然后对其面部猛踢,造成其鼻骨等处骨折。经辽河油田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外伤致右侧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为轻伤一级;外伤致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外伤致右侧外眦处创口长3.2厘米,为轻微伤。2022年12月8日,朱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等可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相符的部分予以采纳。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