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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单位采购香烟应酬为由行骗 骗取香烟80条获刑二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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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关爽 刘墨涵  发布时间:2023-11-25 13:23:29 打印 字号: | |


“骗子”赵某,以单位采购香烟应酬为由实施诈骗,先后三次骗取“中华”香烟等共计80条,总计价值为36676元。最终,被告人赵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中华”香烟等总计80条。

据办案法官介绍,男子赵某,家住双台子区,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1960年出生的他,因犯诈骗罪先后两次入狱服刑,刑期累计17年,直到2018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4月8日,不思悔改的赵某,先后三次窜至双台子区某超市,谎称自己是某采油厂特油大队员工,以单位采购香烟应酬为由实施诈骗,诈骗“中华”香烟等共计80条,总计价值为36676元。2022年9月1日,赵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刑拘,同年9月23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有前科犯罪且又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为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多次诈骗,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等可从轻处罚的辩论观点,与法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的部分,予以采纳。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被害人李某“中华”香烟等总计80条。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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