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屋定制柜安装完毕后,定作人王某发现所做家俱不符合双方约定,且经过多次修改仍未达到要求,因此不肯支付余款及增加部分价款总计14594元。在多次索款未果的情况下,某家俱经营商行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装修款减少6500元,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某家俱经营商行全屋定制家俱尾款8094元。
2021年10月14日,定作人王某因房屋需要装修,与某家俱经营商行口头订立全屋定制柜合约,约定按照王某要求制作全屋柜装修效果图并定作安装,总价款为35000元。而后,王某向某家俱经营商行支付25000元价款。装修期间,王某要求增加大理石、橱柜配件、更换大尺寸柜门,增加部分价款4594元。2022年1月8日,某家俱经营商行按照王某要求安装完毕后,王某发现所做家俱不符合双方约定,且经过多次修改仍未达到要求,因此不肯支付余款及增加部分价款总计14594元。在多次索款未果的情况下,某家俱经营商行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基于全屋定制柜装修而达成的口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约定,原告负有按照约定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被告负有依约向原告支付报酬的义务。现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并交付了工作成果,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装修尾款的诉讼请求,对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装修尾款金额,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的部分为11000元,法院予以确认。针对南卧室大尺PET柜门3594元,被告辩称因原定柜门美观度没有达到预期,系原告为被告免费更换,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被告的该部分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被告未付的装修尾款金额应包含该3594元,总计为14594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有权请求承揽人减少报酬。从被告提供的装修现场视频及照片可见,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入户门边柜未顶顶棚,北卧室部分门板有花痕,嵌入式冰箱两侧距离柜体有缝隙,部分柜门有缝隙或关不严,洗衣机台面与洗衣机预留空间不符,柜体与墙面之间有缝隙”等质量问题,故被告有权要求减少报酬。关于减少金额,综合考虑问题柜体的可修理程度、更换的实际价值及木工同行业报酬标准等因素,酌定减少金额为650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装修尾款8094元(14594元-6500元)。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某家俱经营商行全屋定制家俱尾款809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