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案例评析
以案释法| 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安装家俱 法院判决返还定制款十一万
分享到:
作者:卜薇薇 李响  发布时间:2023-11-22 13:20:27 打印 字号: | |


签订合同后,高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但某家俱厂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家俱按时安装,而后高某一纸诉状将某家俱厂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家俱厂返还原告高某定制款11万元。

2022 年 3 月 21 日,女子高某(甲方)为其所购房屋家俱的制作及安装事宜,与某家俱厂(乙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签订之日,总货款 12万元,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5万元,尾款 7万元于货品出厂前付清,质量保证期为一年,保修期内非人为因素的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同日,甲方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5万元预付款,乙方出具收款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某小区 16—1—901 交来实木定制定金5万元,经营者王某签字并加盖财物专用章。

2022年8月30日,甲方与乙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载明甲方于2022年3月21 日微信打款给乙方定制家俱伍万元整,甲方于2022 年6月8日再次微信打款贰万元整,甲方于2022 年7月18日再次打款肆万元整,共打款拾壹万元整。乙方须在 2022年10月10日之前完工所有的定制产品,然后甲方补齐尾款壹万元整。如因乙方未安装产品,或者产品质量问题,须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此外,合同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合同即失效,乙方退还甲方所有款项。签订合同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但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家俱按时安装。于是,甲方一纸诉状将乙方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某家俱厂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高某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度足额支付款项,被告某家俱厂未按照约定履行安装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款项 1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已付定金标准赔偿5万元的诉请。首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第一份《销售合同》中,约定该款项为预付款。双方签订的第二份《销售合同》第三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仅为若被告违约则退还原告所有的款项,故合同并未明确该款项为定金。其次,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仅为一个收款凭证,且未在收据上注明定金罚则,故原告交付的5万元预付款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原告该项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某家俱厂经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庭审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且不影响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家俱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定制款11万元;驳回原告高某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宣教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