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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男子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 法院判决偿还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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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卜薇薇 李响  发布时间:2023-11-21 13:19:29 打印 字号: | |


男子谢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从朋友刘某处借款。而后,谢某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被刘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谢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 153000元及利息。

据办案法官介绍,谢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谢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刘某借款。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11月10日,谢某向刘某借款总计14.8万元。2020年11 月10日,谢某为刘某出具欠据一张,载明本人谢某因遇到困难,欠刘某15 万元整,2021 年8月1日前还清,立此为据。2021年1月23日,刘某通过微信向谢某账户转账5000 元。后经刘某多次催要,谢某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于是,刘某一纸诉状将谢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已履行借款义务,借款人应当偿还借款。现原告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本金的数额,原告在庭审中自诉其自 2019 年7月5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向被告出借 15.5万元,并向法院提供15.3万元的转账记录,其中2000元因原告无法提供证据,且不记得通过何种方式转账,故法院对该笔借款难以采信,故法院最终确认借款本金为15.3万元。原告主张因提前支取银行存款产生10000元利息损失,称被告同意支付该笔损失。从原告庭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仅可以看出被告同意向原告偿还16.5万元,但在聊天记录中并未提到10000元利息损失,原告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其因提前支取银行存款产生该笔损失,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法院难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及逾期利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诉请自 2021年8月2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谢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及相关证据行使抗辩的权利,亦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做出裁判。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 15.3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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