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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 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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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关爽 刘墨涵  发布时间:2023-11-19 13:15:54 打印 字号: | |


原告贾某,因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工作的内容、工资报酬的支付进行了约定,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据办案法官介绍,原告贾某,与被告孙某,系朋友关系,孙某是一名包工头。自2021年4月底开始,贾某在孙某承包的工地担任工地负责人,双方口头约定,在工程期间贾某提供部分自有工程设备用于孙某工程项目,每月孙某向贾某支付15000元劳务费用。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期间,贾某履行了全部义务,但孙某却以工程造价过高为由,拒绝支付劳务费用。而后,贾某一纸诉状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孙某支付劳务费用6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涉诉费用。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案件审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在没有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链条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原告贾某以劳务合同纠纷向被告孙某主张权利,而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庭审查明,原告贾某与被告孙某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亦无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一致口头劳务协议。虽然原告提交了微信截图及证人的证明等证据,但是无法证明原告受被告雇佣提供劳务,由被告安排工作任务并向其发放劳务报酬的事实,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工作的内容、工资报酬的支付进行了约定,故原、被告之间劳务合同缺乏证据支持,应由负举证责任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贾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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