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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为获一千好处费铤而走险 男子获缓刑并处罚金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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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慧帝 张舒琪  发布时间:2023-11-15 13:12:11 打印 字号: | |


在明知对方用其银行卡进行收款、转账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饶某为了获得1000元好处费铤而走险,仍将本人两张银行卡账号、密码提供给对方,并帮助对方提取现金共计48万元。最终,饶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据办案法官介绍,男子饶某,出生于2002年,家住湖北十堰。2022年4月26日,饶某朋友对饶某说,提供银行卡转账并去银行取钱,即可获得1000元好处费。听后,饶某点头应允,并预约到银行取款。同年4月27日,饶某到达武汉某银行网点附近的黑色奔驰车内,在交易价格和方式明显异常的情况下,明知对方用其银行卡进行收款、转账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仍将本人两张银行卡账号、密码提供给对方,并帮助对方提取现金共计48万元。经查,4月27日当日,饶某两张银行卡分别转入20.2163万元、11.4888万元。案发后,饶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2年5月19日,饶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警方刑拘,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饶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饶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其所在地司法局已对其做出审前调查评估,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被告人饶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饶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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