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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获利两千七获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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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慧帝 张舒琪  发布时间:2023-11-13 13:09:42 打印 字号: | |


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李某仍将其个人三张银行卡、手机、身份证等提供给他人使用,涉案资金流水共计99万余元,获利2700元。最终,李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2022年5月底,李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个人三张银行卡、手机、身份证等提供给他人使用,对方利用李某提供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手机银行APP账号密码,对多起案件资金进行操作收款、转账至其他账户。经查,李某被对方使用的两张银行卡内涉案资金流水共计99万余元;8名受害人被骗金额达28.0883万元,李某获利2700元。2022年6月30日,李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警方刑拘,2023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返还被害人被骗钱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二千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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