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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与食客发生口角后拳脚相加 因犯故意伤害罪获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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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谷忠海 张舒琪  发布时间:2023-11-12 13:08:42 打印 字号: | |


在饭店等待打包期间,张某与食客张某某发生口角,而后张某使用店内保温杯及拳脚,对张某某进行殴打。最终,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办案法官介绍,男子张某,出生于1976年,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兰西县。多年前,张某来到盘锦打工,暂住在双台子区。2022年11月27日16时许,张某与朋友熊某在某饭店等待打包期间,与食客张某某发生口角。于是,张某使用店内保温杯及拳脚,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而后离开现场。经辽河油田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外伤致右锁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外伤致前额皮肤挫裂伤,为轻微伤。2023年1月8日,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身体的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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