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老鼠夹猎杀野生动物黄鼠狼时,被警方当场抓获。最终,王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据办案法官介绍,2021年11月30日10时许,王某驾车行至大洼区王家街道境内,而后非法设置老鼠夹猎杀野生动物黄鼠狼时,被警方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用于猎杀黄鼠狼的老鼠夹5个,死体黄鼠狼22只。当日,王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警方刑拘。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非法狩猎的物种为黄鼬(黄鼠狼),是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自2019年3月15日,辽宁省全省范围内禁止狩猎五年。2023年3月1日,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向环资类案件指定审理法院——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铁夹子、锤子属作案工具,应予没收。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扣押在案的铁夹子六个、锤子(铁制)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