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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三人因犯污染环境罪 获缓刑并处罚金二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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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舒琪  发布时间:2023-11-09 13:05:21 打印 字号: | |


张某忠等三人,在明知洪某等人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其场地不具备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能力和条件,仍将其场地租给洪某等人贮存、处置油泥。最终,被告人张某忠等三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分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2013年8月16日至8月19日期间,被告人洪某(已判决)从某公司拉出约6000吨油泥,在未采取任何防污措施情况下,先后租用被告人张某军、被告人王某霞、被告人张某忠的场地,用于存放、处置油泥。在明知其场地不具备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三名被告人仍允许洪某等人将油泥非法贮存于场地内,致使含水油泥直接渗入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土壤内。经盘锦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存放油泥的某场地内所采集的土壤样品内含石油烃,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油泥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名录为HW08,经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污染环境行为导致生态损害损失共计1368250元。2020年6月4日,张某军、王某霞、张某忠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警方监视居住。被告人张某忠的场地租赁给洪某等人,贮存油泥获利二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霞因提供场地贮存案涉油泥,获利八万元。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忠、张某军、王某霞明知洪某等人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其场地不具备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能力和条件,仍将其场地租给洪某等人贮存、处置油泥,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分别与洪某等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作用次要,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忠、王某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相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因被告人张某忠的犯罪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严重,不符合拘役的判处条件,其辩护人此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忠、王某霞因提供场地贮存案涉油泥所获租金属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张某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张某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王某霞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忠退缴的违法所得二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霞退缴的违法所得八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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