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5日,王某某因急需资金周转,从朋友王某处借款1万元,并承诺月底偿还。随后,王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万元转入王某某账户。让王某没想到的是,直到同年11月中旬,王某某也没有偿还借款。2022年11月25日,王某某向王某出具一份记载上述事项的借条,并在借条中承诺还款日期为2022年11月5日。借条出具后,王某多次催要,可王某某均未予偿还。于是,王某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
裁判结果
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万元。
评析
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10月5日就案涉借款本金1万元形成的民间借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将借款本金1万元支付给被告,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金1万元,故被告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