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1 日,女子高某(甲方)为其所购房屋家具的制作及安装事宜,与某家具厂(乙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总货款 12万元,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5万元,尾款7万元于货品出厂前付清,质量保证期为一年,保修期内非人为因素的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同日,甲方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5万元预付款,乙方出具收款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某小区 16—1—901 交来实木定制定金5万元,经营者王某签字并加盖财物专用章。2022年8月30日,甲方与乙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载明甲方于2022年3月21 日微信打款给乙方定制家具5万元整,甲方于2022 年6月8日再次微信打款2万元整,甲方于2022 年7月18日再次打款4万元整,共打款拾11万元整。乙方须在 2022年10月10日之前完工所有的定制产品,然后甲方补齐尾款1万元整。如因乙方未安装产品,或者产品质量有问题,须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此外,合同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合同即失效,乙方退还甲方所有款项。签订合同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但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家具按时安装。于是,甲方一纸诉状将乙方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定制款11万元;驳回原告高某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原告高某与被告某家具厂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高某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度足额支付款项,被告某家具厂未按照约定履行安装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款项 1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