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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后导致路产损失 法院判决赔偿十一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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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娄丹 王丹  发布时间:2023-11-04 15:06:4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4日21时33分,赵某驾驶某公司名下所有的重型罐式半挂车,行至京哈高速公路沈阳方向562公里960米处时,与李某驾驶的某有限责任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案涉车辆起火,车辆及所载货物烧毁,同时造成高速公路护栏、通行车道沥青混凝土路面受损。事故发生后,经某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勘查,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失,损失价值为11.884万元。

裁判结果

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18840 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被告某公司所有的案涉事故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造成原告路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所有的案涉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依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故原告核定的案涉路产损失而提出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某保险公司关于要求对路产损失进行司法评估的抗辩意见,因案涉高速公路路产如不及时修复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现已经修复完毕,且路产损失数额是按照省物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核定标准,故被告此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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