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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信息化建设适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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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妍  发布时间:2023-11-03 14:58:22 打印 字号: | |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提出了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建设网络强国、科技强国,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科技创新力度加大,基础性指导意见到位,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和结论。“十三五”时期,我们更加明确了科技创新的重要方向,这是在党中央和中央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作出的。全国法院积极进取,奋力攻坚克难,在各地党委政府的坚决支持下,圆满实现人民法院信息化升级 3.0 版本。智慧法院建立司法服务体系,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智能服务。以案件为基础,以全国法院联网为代表,实现全要素融合的全国法院系统内,人民法院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全面展开。打造汇聚 2.18 亿案件信息、全球最大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的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作为四大公开平台之一,不断增强裁判文书公开能力和公开效果,中国裁判文书网实现了历史性突破。目前,已有 1.2 亿多裁判文书被公开。电子卷宗全国同步率达 73%,进一步深化了网上办案工作;新的执行信息化系统,使上下贯通、内外联动,为破解执行难题提供了强大助力。在疫情暴发时期,为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充分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充分发挥智慧法院的作用,实现“审判执行持续进行、公正司法不断推进”的目标。引起了国际国内的普遍反应。智慧法院建设的成功,主要得益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建设。法院各项工作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法治思维为指导,真抓实干,取得了新时期法院建设的新成效,法院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一)开拓创新,科学管理是加强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对司法公正、透明度也有促进作用。此外,还将在技术支持上给予法院改革管理的有力支持。为此,我们要充分认识法院管理方式向科学化转变的极端重要性,逐步实现法院管理方式由重行政化管理向重司法化管理转变,法院管理方式向重行政化管理转变,法院管理方式向注重科学化管理转变,法院管理方式向注重行政化管理转变,法院实现由粗放到精细的管理内容转变;要实现管理方式的转变,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管理方式要从主要靠他管转变为以自律管理为主;要从传统的操作手段转变为现代的、智能的操作模式。法院信息化建设不下大力气,只有永远掉队,始终会有鸿沟,才能适应这样的时代要求。一是通过搭建审判综合管理平台,提高全院审判信息化集中管理能力,创建区级数据交换中心,建立健全科技法庭、信息中心、远程庭审考评、智能无纸化应用庭审流程、政务网站等基础建设,实现审判信息资源高度共享,实现信息价值最大化。着力构建与远程司法应用相关的我院管辖系统。要确保全系统各项工作不辜负院领导的期望,不辜负全院法官的要求,通过加倍努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保证全系统正常高效运转。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司法体系的重要保障。不断开拓进取,是建设现代化法院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为审判工作和人民法院各项建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通过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科学发展,完善法院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诉讼行为,节约诉讼资源,促进资源共享, 提高法院信息传递速度,方便群众诉讼,为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提供重要技术支撑。从而使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得到了有效提高,司法权威得到了增强,司法形象得到了改善,公正司法得到了促进。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审判工作的必然之举,是实践司法为民的必然之举加强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行动,也是人民法院提升司法能力、促进审判工作、提升司法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加强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规范审判流程、合理调配审判资源、加快信息传递、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等方面,人民法院要坚持以民为主体,努力做到公正司法。不断提高法院审判工作科技水平和法院管理水平,审判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在加强法院管理、案件执行、审判监督信息化应用的同时,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要以科学发展为核心,以审判业务信息为中心,完善审判质效考核、审判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远程司法应用建设、审判资源综合管理平台建设等制度建设,积极落实各项措施,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优化审判工作流程,实现人民法庭审判成本的下降。为审判监督、案件质量评查、绩效考核等提供实时动态的信息支撑,实现案件从受理、分案到审理、归档的全程信息化。

(四)把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强化审判监督作为维护公正司法的有力抓手。同时,以案说法的贯彻实施,对规范法官司法行为,接受监督,促进人民法院信息化的科学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社会广泛监督。促进司法制度透明化。围绕构建审判质效考核体系,健全审判监督管理,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强领导,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科学发展进程中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使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监督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

二、智慧法院建设推进中的信息化难题

法院信息化系统应用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各地、各法院在执行力度、应用程度等方面还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在今后的工作中,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

(一)应用信息化系统的主观意识还需加强

一是信息化系统应用在法院内部的意识还需要加强。司法改革后,办案由员额内的法官统筹牵头,其他人员在法官统筹安排下承担相应责任,只能扮演配角。但员额法官总体年龄偏大,难免对信息系统抵触、畏难情绪较大,这种信息系统看起来应用软件多,程序复杂,工作量增大,导致其主动应用系统的积极性不足。此外,一些法官在多年的从业经历中养成了自己的一套习惯,对他们运用信息化技术的积极性也有一定的消解。比如文书纠错系统,由于办案法官多年来一直有人工改错的习惯,所以使用率比较低。

二是民众对信息化系统应用的认知度相对较弱。法院信息化建设是为民服务的重要对象,群众对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感受也是重要方面。目前,许多人还没有习惯通过诉讼服务平台获取案件基本信息,通过裁判文书网获取案件基本信息,通过执行信息公开系统获取案件基本信息,因而缺乏办案参与感。如何通过信息化建设让公众更加贴近司法,从而更好地了解案件的基本信息,还需要加强对案件处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等相关方面的保障。才是今后的努力方向!

(二)有些系统的客观设计缺乏人性化

尽管法院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尽量做到因地制宜,但在今后系统维护、软件运行升级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够人性化、有待进一步优化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就把存在的问题以我院网上办案系统为例来展示一下。

一是录入的案件基本信息与文书信息相符的审查功能缺失,是市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法综)在案件报结归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法院综合系统一方面要填写庭审流程信息,如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等,但对当事人的信息却不能进行智能核查。有时甚至会出现在立案阶段就填成 1、0 的情况,这样的资料居然也能报送,实在让人始料未及。这种情况会导致案件审结后,其他业务庭的工作人员也需要重新修订。另一方面,对裁判文书中的几项内容如立案时间、开庭时间、裁判结果等与录入信息的重合度,缺少一条与录入信息重合度相比较的“最后一道防线”,进而确保信息完全准确无误、不能得到系统的保障。

二是对审限管理制度,时间不能调整,灵活性不够是主要问题。该制度规定,从申请之日起,申请人必须执行变更审限的操作,但有时申请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递交变更审限的材料,造成时间上的不必要浪费。以审限扣分为例,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落款的时间通常较早,而递交申请书或领导签字通过的时间则相对较晚。审限扣分按照后者的时间会有一定的时间差。而这个时间差又被列入审限之内,对案件的审理效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是对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现有大量裁判文书需要上网的情况下,由于没有对裁判文书的准确度起到把关作用,在信息处理完成后,无法进行最后的核实,极易影响工作效率,对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执行和执行情况产生较大的影响。二是系统的自动化、智能化程度不高,更多的是靠人工来操作,还需要人工再次检查一遍,利用系统对信息进行处理后,自始至终都要全面检查一遍。

四是主要是诉讼费制度和流程性信息公开制度两个方面的问题。一种是当事人有权在结案后获得退还的诉讼费,如调解、撤诉、发回重审等案件过程中,却要经过承办人员、业务庭庭长、甚至院分管领导的审批,并在此之前留下批办的痕迹。由于纸质版程序在诉讼费制度中的使用有悖于目前无纸化办公的潮流,造成了工作效率的严重下降。二是往往发现立案阶段当事人基本情况没有填写或填写不规范,结案时需要补充、完善。这与当初公开庭审流程信息的本意是相矛盾的。这也给了解信息的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三)缺乏相关制度间的应用分享机制

尽管当前法院信息化建设工程较多,但在以审判执行为中心的有效融合方面,相关系统之间缺乏应用共享机制。一是法院内部缺少制度上的运用和制度上的共享。比如几套不同名称的系统同时运行在执行网上办案的过程中。这些系统隶属于不同的公司,相互之间缺乏充分的协作和补充,导致系统之间难以准确有效地对接,给案件的执行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一方面,法官往往需要打开多个软件,多次登录,才能完成一次完整的操作。不同的系统用软件有自己的项目,做起来很累赘,工作效率也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在系统维护上,由于使用不便、工作量增大等原因,不同的系统都要由其对应的公司来维护。

二是政法系统应用共享不够,衔接不够紧密。讲的是公检法、法院、检察院这三个刑事案件的主要参与方。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从程序上来说,不同机关处于不同阶段的主导地位,案件的办理进度等情况,从侦查、移送、立案、起诉到判决、案件的办理进度、案件的办理进度等,没有一个可以多方共享的平台可以查询。在实体上,对于民众质疑刑案办理时间过长的质疑,各方证据信息也缺乏即时分享的渠道,尚难回应。

(四)人员培训和使用的广度仍有待加强

一是没有实现与人才培养同步的信息化系统软硬件配备。法院信息化系统的应用,需要在系统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既有法律知识,又有信息技术的综合性人才。但与“智慧法院”背景下信息化建设的繁重任务相匹配的,是目前法院在信息化人才培养、管理和使用方面所没有做到的。

以服务法官审判为核心,以服务人民司法为核心,是当前法院信息化系统工作的重点。但现阶段的工作重点还是集中在法院内部的信息化建设上,而对外诉讼服务的信息化程度则相对较低,法院内部的信息化程度相对较低,法院进一步来看,当前法院内部的信息化主要是为了给法官的审判工作提供便利的支持,以管理和监督干警的日常办公和办案,但在配套服务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加强智慧法院建设的对策建议以信息化为发动机

(一)理念思维与时俱进,培养网络思维

就法院系统内部而言,要提高干警对信息化系统应用的积极性,把提高全体法院干警的信息化素养作为工作的重点来抓。加强对各类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在人员、经费、装备、场地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提升领导干部的信息化思维。为确保法院提供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相匹配的司法服务,承办法官要消除利用互联网办案的心理障碍,认识到解决当前突出矛盾“案多人少”的重要性。只有运用各种信息化系统,才能实现办案“人少案多”的目标,才能提高办案的质效。群众面临的问题,只有落实信息化建设才能真正得到解决。促使法院工作人员主动拥抱信息化时代的新观念、新技术、新应用,而不是被逼着去探索、去适应,只有让法院工作人员感受到我们是为他们服务的。

对于法院系统外部而言,要让当事人逐步学会自我查询案件信息、审理进度、法律知识、更新法治等,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导向。人民群众可以利用互联网更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诉权,通过访问裁判文书网、诉讼服务平台等渠道。要突出抓好司法公开、诉讼服务等与当事人密切相关的宣传工作,让群众对案件有更多的了解,增强群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体会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二)使制度更加人性化

办案法官在信息化系统应用过程中作为用户进行体验时,为了让用户真正感受到便捷和愉悦,从而达到信息化建设的最终目的,需要全程关注、不断完善体验。就前面提到的办案操作系统在网上出现的问题,必须要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才能及时对问题的根源进行分析和发现。一是对法综系统,按照分片负责的原则,保证了录入信息从立案到结案的每一个阶段都准确无误,避免了各业务庭因复核案件的基本情况既有管理科的复核,又有各业务庭的自审,做到件件有着落,确保录入信息准确无误,做到了件件有回音,事事有回音,确保了录入信息准确无误第二,对于审限管理制度来说,要在时间上增强审限管理的灵活性,避免时间上的无谓损耗,逐步改变目前扣减审限起算点过于死板的现状。此外,裁判文书上网系统还增加了查对功能,以保证最后一次查对裁判文书准确无误。此外,对于需要依赖高等法院技术部门进行后台处理批量上网的做法,应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提高其自动化、智能化水平,避免仅仅采取临时性措施而不解决根本性问题。系统自动化、智能化逐步推进。

此外,该院要加大智慧法庭建设投入,确保实现“互联网+阳光司法”,各类信息化系统更好地服务办案法官、服务人民群众。我们的目标是实现审判执行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从立案到审理再到执行,将信息化技术应用到整个案件办理流程中。致力于通过推进智慧法庭建设,使审判流程更便捷、更智能。常态下公开,管理科学化,决策精准化,提高了执行效率。以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为标志的智慧法庭,能够将全流程、全方位的智能化服务依法公之于众,使该院各项工作实现网上办理全业务、智能化全流程。以案件审理的智慧化为例,通过信息化的技术手段,实现案件多人少矛盾的解决,可以按需提供精准智能的服务,如智能推送司法资源、智能生成审判偏离风险预警、智能生成法律文书等。

(三)强化信息共享,避免单一无互动

实现司法服务的零距离沟通、即时互动和无障碍共享,是信息共享的核心目标,在于为公众提供便捷、快捷的司法服务。为此,在信息化系统应用过程中,首先要加强法院内部各系统之间的系统集成与管理,逐步打破设备不兼容、软件不统一的局面,确保系统与系统之间、科室与科室之间、法庭与外单位之间、科室与科室之间、各单位之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有效实现各应用系统无缝对接,一软件多、登录多、办案效率高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各应用系统之间在法院内部的互联互通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其次,在人员信息、证据收集等方面,加强与联系密切的政法单位系统之间的协作与共享。他们以上海市为例,开发了一套“刑事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辅助办案。实现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在证据规则、法律适用规范等方面融入规范化、标准化的内容。能够对侦查、逮捕、起诉、审判的全过程进行辅助判断。另外,系统还可对可能发生的不同裁判类型案件,提前识别,提前预警。

最后,在分享和保密之间要注意合理的取舍。在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司法信息化平台所包含的流程管理、电子案卷、自助服务终端等子系统,使法官和辅助司法人员办案更加便捷,司法质效显著提升,实现全流程、扁平化管理。但系统便捷性与司法保密性之间的平衡,以及开放当事人信息与公民与企业信息权利保护之间的司法信息化平台平衡,仍需引起重视。还要保持平衡,在加强智慧法庭建设中不能偏废。同时,推动智慧法庭发展,要以信息化为引擎。

(四)强化人员培训,提高运用的广泛性

管理部门应针对信息化人才相对匮乏的现状,特别是能独立解决复杂问题的技术人才,重点培养既懂法律专业知识又懂信息化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此外,在抓好业务技术知识培训的同时,我们注重在提高自身解决实际技术问题能力的同时,加强日常工作中的信息化应用培训。人事部门要把眼光放长远,对信息化人才在人员引进、招聘等方面要适当倾斜。为让更多法官愿意运用信息化手段办案,为法官提供更加便捷的审执工作环境,促进信息化应用的广泛推广,需要加强网上办案系统的配套服务和运行保障。通过信息化手段促使更多法官倾向于办案。

五、结语

智慧法院建设成为一项系统工程,是在法院案件多、矛盾突出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很多需要我们去完善和提高的问题。通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不断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在以信息化为推动力加强智慧法院建设的过程中,实现法院非审判任务负担最小化。支持办案人员诉讼、普法服务智能化,是我们的最终目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支持法院管理者支持党和政府部门,加强对审判权力的保障,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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