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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琐事发生争吵并引发推搡撕扯 打人者担责七成赔偿近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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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卜薇薇 李响  发布时间:2023-10-28 11:56:10 打印 字号: | |


打牌期间,汪某与郭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引发纠纷,汪某推搡撕扯郭某,郭某用水杯击打汪某头部,致其受伤。最终,两人均被警方给予行政处罚,打人者郭某承担侵权责任七成,赔偿汪某6954.24元。

2021年11月9日,汪某与郭某在某小区打牌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引发纠纷,汪某推搡撕扯郭某,郭某用水杯击打汪某头部,致其受伤。次日,汪某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头皮挫伤、脑震荡,花费医疗费6446.63元。此事经派出所民警处理,对汪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对郭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在索要医疗费未果的情况下,汪某一纸诉状将郭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汪某与郭某发生纠纷,双方应采取正当途径解决,但双方遇事不冷静,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根据双方的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查,法院认定汪某之伤系郭某造成,但汪某亦推搡撕扯郭某,故汪某、郭某应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法院查明的事实,郭某对汪某的损害结果承担70%的责任。对汪某主张的损失,受伤治疗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属必要合理范围内支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汪某实际就医情况及庭审质证情况,法院审核确认汪某的合理损失具体数额为,医疗费4512.64元(6446.63元×70%)、护理费1349.60元(1928元×70%)、伙食补助费910元(1300元×70%)、交通费182元(260元×70%),以上共计6954.24元。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日赔偿原告汪某6954.24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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