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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车肇事 保险公司赔偿十四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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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茉莎 郭安福  发布时间:2023-10-22 11:51:19 打印 字号: | |


弭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肇事,造成电动车驾驶人任某受伤、两车受损,而后任某一纸诉状将弭某等人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任某经济损失143515.89元。

2022年4月21日7时许,弭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至某饭店门前时,因操作不当与前方同向因遇由东向西王某驾驶倒车进入村路的小客车而停驶任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车尾随相撞,致三轮摩托车和电动车掉入道路西侧沟内,造成任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任某无责任。经诊断,任某右肩胛骨、右侧第3—9肋骨、右耻骨等多处骨折,住院治疗18天,花掉医疗费13868.81元。2022年12月13日,辽河油田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任某外伤致右侧第 3-9 肋骨骨折,为十级伤残。出院后,任某一纸诉状将弭某、小客车驾驶人王某及其所有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系三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任某人身损害,被告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任某无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规定,原告请求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未提供被扶养人的情况证明,法院无法计算扶养费数额,故原告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鉴定费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应当由侵权责任人承担。综上,原告合理损失143515.89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 、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合计16208.81 元,在残疾赔偿金项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复印费合计126307.08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电动车损失 1000元。

2023年1月18日,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任某经济损失143515.89元;驳回任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相关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特殊公文书证, 是国家设立的法定职能部门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技术性和专业性,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证明力,并可将其作为认定相关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被上诉人王某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在一审庭审中亦未对事故认定书的结果提出异议,更未在诉讼中提供任何足以推翻其证明力的证据。因此,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对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3171元, 由上诉人承担。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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