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夫妻购买了一处楼房,杨某父母出资34.2万元,杨某夫妻出资84386元。因琐事引发争吵,泼辣儿媳高某怒骂公婆杨某某夫妇,气得老两口起诉撤销杨某夫妻所居住楼房的赠予权。最终,法院驳回原告杨某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据办案法官介绍,2013年12月20日,杨某与高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0年12月28日,杨某夫妻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坐落于某小区某栋2单元901室。房屋预测建筑面积为111.86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3811.78元,房屋总价款为42.6386万元。而后,杨某父母杨某某和杜某某出资34.2万元,高某出资74386元,杨某出资10000元。房屋装修结束后,杨某某夫妇与儿子儿媳妇一家老少五口,居住在新楼房里。2022年3月18日,高某认为与杨某感情已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同年4月27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居住期间,高某因琐事与杨某某夫妇发生争吵,而后高某对公婆进行辱骂。随后,杨某某夫妇一纸诉状将儿子杨某和儿媳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二原告给二被告在某小区某栋2单元901室建筑面积为111.86平方米的楼房赠予权,并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属于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案涉房屋购房款中34.2万元系二原告出资,该款项系对二被告的赠与,且该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二原告主张撤销对二被告赠与的理由为,被告高某辱骂二原告,严重伤害到二原告。被告杨某庭审中亦认可二原告观点,但被告杨某系二原告儿子,与二原告有利害关系,同时被告高某曾起诉过被告杨某主张离婚,二被告夫妻感情存在一定矛盾,被告杨某该陈述观点法院不予采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而二原告提供的书面证人证明, 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故应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杨某某、杜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二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二原告负担2900元,应予退还2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