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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欠装修材料款三千多 法院判决十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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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那娜 李响  发布时间:2023-10-17 11:26:46 打印 字号: | |


某家具厂欠鲁某装修材料款3335元,经鲁某多次催要,某家具厂经营者王某均未支付。于是,鲁某一纸诉状将某家具厂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鲁某货款3335元。

男子鲁某,家住兴隆台区,是一名个体工商户,经营装修材料。几年前,某家具厂经营者王某,就开始从鲁某所经营的装修材料店购买材料,货款均能按时结算。2022年9月26日及同年9月30日,王某先后三次从鲁某经营的装修店购买木方、石膏板、欧松板、白胶等材料,均未结算货款。2022年9月30日经结算,某家具厂拖欠货款3335元,经鲁某多次催要,王某均未支付。于是,鲁某一纸诉状将某家具厂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2022年9月26日及2022年9月30日,被告因购买木方等装修材料与原告形成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按照被告所购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及时将货物交付给被告,但被告并未及时支付货款,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仍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33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抗辩的权利。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鲁某货款3335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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