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先后办理两张信用卡,共拖欠本金38万余元,而后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警方刑拘。最终,王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2011年7月23日,王某在A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为10万元。没过多久,该卡不慎丢失,王某补办新卡一张,信用额度仍然为10万元,该卡于2014年9月17日激活。至2016年3月21日,王某已拖欠信用卡本金99852.90元。经A银行多次有效催收,王某于2016年5月6日、5月24日分别还款500元、10000元。截至2023年2月21日,王某拖欠信用卡本金89352.90元。
2011年7月25日,王某在B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为10万元,而后王某本人申请经辽宁省分行卡部同意提升信用额度为30万元。开卡后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王某拖欠信用卡本金297378.44元,经B银行多次有效催收,王某在2016年2月18日至11月13日期间仅偿还本金1198元,而后无法联系到王某。截至2023年2月21日,王某共拖欠信用卡本金296180.44元。2023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警方刑拘,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A银行经济损失八万九千三百五十二元九角;退赔B银行经济损失二十九万六千一百八十元四角四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