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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男子盗窃后投案自首 获缓刑并处罚金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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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喜光 李响  发布时间:2023-10-14 11:22:03 打印 字号: | |


见台架上有一台闲置变压器,男子周某将其据为己有,而后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最终,周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男子周某,家住兴隆台区,是某有限公司的一名工人。2021年9月12日,囊中羞涩的周某溜达到某停车场,见一台架上有一台闲置的变压器,而后将其据为己有。同年9月27日,忐忑不安的周某,来到辖区派出所投案自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警方给予违法人员周某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五百元(已缴纳)的处罚。经兴隆台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认定,被盗变压器损失价格为4200元。同年10月18日,周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被警方刑拘。案发后,周某将涉案财物返还给被害人周某某,赔偿周某某1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私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将涉案赃物退还给被害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有一定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建议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在公安机关缴纳五百元,在法院缴纳五百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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