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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原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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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菲 张仟依  发布时间:2023-10-13 15:02:2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5日,被告通过“美团”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JJS0132021041528XXXX73的《中原消费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贷款金额为4,000元,贷款期限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12个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35.28%。同时,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约定,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每日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7项约定:贷款人为主张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上述借款合同签署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全额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息。现上述个人借款合同已履行期限届满,最后借款到期日为2022年4月15日。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还款,截止2023年6月6日被告仍有4,000元本金未还。被告辩称自身遇到网络诈骗,原告打款当日就被诈骗人员利用远程操控手机将贷款转走。

裁判结果

盘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中原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原告河南中原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某签订的《中原消费个人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息。案件的焦点是被告抗辩称收到原告的贷款后,被诈骗人员将贷款金额转走,这一抗辩能否对抗不知情的原告债权人?法院认为被告在贷款后,基于何种原因将款项转至他人名下不能对抗原告对其所享有的债权,被告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偿还义务,故法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近年来,网络诈骗层出不穷,广大群众要增强风险意识、防骗意识和防骗能力,切莫将手机基于任何原因交于他人远程控制,一旦遭遇网络诈骗将造成不可估量的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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