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某于1995年11月15日依法取得位于盘山县某镇房屋的所有权。1998年董某经营酒店,借用了张某某名下该房屋,酒店现在已经停止营业,但是董某仍非法占用该房屋至今。张某某因准备近期维修该房屋,此前已多次要求被告腾退房屋,但被告董某至今未履行腾退义务。
董某答辩称,虽然该房屋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但是建房的时候张某某岁数不大,这个房子是老爷子(被告公爹)1994年建的。我们当时在城里有一个回迁房子,老爷子说把回迁房子卖了给张某某买房子用,我们住农村这个房子就归我们了,该房屋我已经居住20余年。
裁判结果
盘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位于盘山县某镇房屋腾出返还给张某某。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所有权的理解。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具体到本案中,张某某已于1995年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董某认为涉案房屋建成时,张某某年纪尚小,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董某陈述父亲将房屋赠与给董某,该陈述没有相关的遗嘱证据,以上理由均不是张某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依据。董某相对于张某某是无权直接占有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