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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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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菲 张仟依  发布时间:2023-10-11 15:10:2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5日,王某去刘某某工作的车行(鑫旺车行)买卖二手车。经双方协商,王某将自己名下的一辆丰田凯美瑞辽XXX号车辆卖给刘某某,价格为75,000元,双方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同日,王某在刘某某处购买了一辆奥德赛二手车价值152,000元,双方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交易当日,王某支付给刘某某两车的差价款   77,000元,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刘某某购买车辆后在使用时发现车座和方向盘按键有问题,在送往修理厂后经过检查发现系电路故障并且发现导致线路故障的原因是该车曾被水泡过,系严重事故的水泡车,维修费支出2,500元。经查询该车保险记录,显示该车在2018年发生过全损事故,保险赔偿车辆损失金额为51,000元。2022年11月29日刘某某委托广东中车检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盘锦中车检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辆进行鉴定,认定该车系事故水泡车。发现车辆存在严重瑕疵后,刘某某找到王某要求退车退款,但王某陈述该车根本没有重大事故并且拒绝退款,刘某某认为王某提供的买卖合同标的物存在严重瑕疵,属于根本违约,交付的物品与刘某某所欲购买的物品不符,应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并且该交易存在欺诈或者重大误解,车辆的实际价格远远低于成交价格,按照法律规定也应撤销合同,刘某某与王某应互负返还义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某向法院提供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及手续、转账凭证、车辆维修照片、修理费收据、鉴定报告、保险查询记录、双方买卖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证明王某与刘某某进行车辆置换,按照买卖合同王某支付了刘某某车辆差价 77,000元,双方进行交付过户。刘某某购买使用车辆后为该车支出修理费用2,500元,王某出卖的车辆系水泡事故车,质量存在严重瑕疵,与市场交易价格严重不符,刘某某发现车辆有质量问题后要求王某退车退款,但王某拒不履行。现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二手车买卖合同》,王某退还购车款75,000元,并赔偿刘某某购车款利息损失、修车费用2,500元等因购买该车辆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盘山县法院一审判决:1.解除刘某某与王某于2022年11月15日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2.被告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刘某某购车款75,000元,同时刘某某将该车辆退回给王某;3.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近年来,我国汽车市场置换购车比例不断上升,二手车交易量也随之增加。相对于新车交易,二手车的购买成本较低,但也存在诸多风险,比如信息不透明、售后服务不完善、隐藏风险多、维权困难等问题。因二手车的车况性能、缺陷、是否存在重大瑕疵等,不仅需要丰富的驾驶经验来判断,还需要专业机构或者人员予以鉴别,因此在二手车交易时,买主需要对所购车辆具有瑕疵的可能性有一定的预判,应着重了解车况风险,并在合同中对车况进行详细描述,对存在的质量违约等进行明确约定。车辆作为特殊动产,针对专门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者或出卖人,对其对外销售的二手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等情况具有审慎的审查义务(一般为通过第三方平台查询车况及维修、理赔记录),在销售二手车时,其应当全面履行该车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等信息披露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当事人未尽到审慎审查及披露义务,售卖人未向买受人履行该车系水泡车的告知义务,其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判令法定解除的实质标准。如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实严重到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法可以解除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致使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基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各自返还。法官建议,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应通过正规途径,选择合法经营、信誉可靠的经营者买车,如对车辆信息存在疑虑,可通过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获取车辆准确信息,交易过程中务必保持谨慎,要主动要求出卖人告知二手车的事故及维修情况,如果不能告知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对车辆状况进行鉴定。本案中的当事人在发现车辆有质量问题后保留了合同、转账凭证、双方聊天记录、鉴定报告等关键性证据,用法律的武器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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