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第三人某快递公司经营盘锦大洼区田家区域快递的派发业务,并将第三人某快递田家分公司所在田家区域快递业务中的西部片区外包给吴某。2020年,吴某将店铺出兑给被告孙某并签订《店铺出兑协议》。2021年4月,被告孙某又将店铺出兑给原告齐某某并签订同样的《店铺出兑协议》。2021年6月,齐某某向某快递公司提出不再继续经营快递业务并自行关闭店铺。现原告齐某某主张因孙某出兑店铺未经第三人某快递公司同意致使己方无法经营快递业务、己方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店铺出兑协议》并返还相关费用。被告孙某抗辩其在协议中转让的是店铺装饰装修及内物品设施而非经营权,且已经过某快递公司的同意。第三人某快递公司以及某快递田家分公司认可被告孙某已告知其兑店一事,公司未对此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齐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店铺出兑协议》名为出兑店铺,实际转让的是店铺所对应快递承包经营权以及相应的附属物品。第三人某快递公司享有田家区域的快递经营权,其未对该片区的经营权转让一事提出异议并一直与相应的承包人保持正常的快递业务往来,同时亦多次催促承包人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可视为其对承包人转让快递承包经营权一事的认可,亦未影响原告正常开展快递业务。原告承包快递业务,是基于其对该片区快递未来盈利的良好预期,亦是一种商业判断。当商业判断和现实发展出现不一致时,系属正常的商业风险。原告在快递业务没有出现预期的繁荣状态后主动停止经营,致使后期第三人某快递公司收回快递经营权。该种投资预判失误产生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这是商业行为的基本规则,也是法治社会意思自治的基本要求。
现实中,商业活动不仅存在盈利的机会,亦存在亏损的风险,即由于不确定因素存在而给交易主体带来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商业风险是市场主体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只能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适当预判与控制,却不可能完全规避。当市场主体因对市场因素预测不准、决策失误从而导致经营失利时,应按照风险自负原则,自行负担相应的损失。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市场主体自由意志的平等保护以及维护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法治精神。